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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情况公示(2023)第11号

索引号:sbxrsj -/2023-1115004 公文目录:保险信息 发文日期:2023年11月15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刘义华等6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刘义华,女,双柏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23年9月16日11时22分左右,刘义华在公司厨房端米浆时不慎滑倒,被泼出来的米浆烫伤面部、颈部、躯干、上肢等部位。经楚雄州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面部二度烧伤(1%)、颈部二度烧伤(3%)、躯干二度烧伤(5%)、上肢二度烧伤(3%)、累及体表10%-19%的烧伤(12%)、躯干皮肤感染、低蛋白血症。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张之政,男,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职工。2023年9月21日7时45分左右,张之政驾驶私家车与妻子韩某某一同从妥甸镇箐口张家村老家往县城单位上班途中,在沿张孟线(张掖—孟连)2943公里400米与彩鄂公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两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第4、5肋)、胸骨体骨折、肺部感染。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韩春梅,女,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2023年9月21日7时45分左右,韩春梅乘坐其丈夫张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从妥甸镇箐口张家村老家往县城单位上班途中,在沿张孟线(张掖—孟连)2943公里400米与彩鄂公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多处损伤、肩袖肌腱损伤、肩关节积液。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杨家龙,男,云南东和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职工。2023年10月18日上午,杨家龙与同事张某某、丁某某、叶某等人在公司一楼厨房清扫卫生工作,10时30分左右杨家龙在厨房清洗抽油烟机罩时,不慎被工业碱水溅到左眼角烧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角膜化学性烧伤、角膜碱性烧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尹辅东,男,双柏县人民医院职工。2023年10月20日21时30分左右在县人民医院篮球场上尹辅东参加双柏县人民医院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过程中,不慎跌倒摔伤。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侧胫骨远端骨折(后踝骨折)、左踝关节损伤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李云芳,女,双柏县人民医院职工。2023年10月27日20时左右在县人民医院球场上,李云芳参加双柏县人民医院职工运动会拔河比赛过程中,不慎扭伤左膝关节。经双柏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膝外侧半月板II度损伤、左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反映。通讯地址:双柏县妥甸镇文昌路,邮编:675100,联系电话:0878—7711204。

 

双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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